(2016)川18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李佳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李佳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民初1245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庆,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黎,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戴,女,生于1982年6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被告李佳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被告李佳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的利息19218.51元及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借项偿清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复利;2.被告赔偿原告因追偿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370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因个人经营需要向原告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与担保合同》,借款金额9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对结息、违约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告自愿用其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88东1单元6层12号的房屋和土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书,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借款人提供了足额贷款,现借款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佳戴承认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的利息19218.51元,以及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与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二、被告李佳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支付律师费13700元;三、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对被告李佳戴提供��押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88栋1单元6楼12号的房屋(成房地证他权字第1361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当被告李佳戴未履行以上债务时,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对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由被告李佳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晓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