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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黄英、尤镇江、张伟、张闫英、陕西众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文昌大酒店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某,黄某,尤某某,张某,张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李某某、黄某、尤某某、张某、张某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86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03923.64元,保留追偿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执行费3143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七被执行人或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