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秦芳、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秦芳,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宋秦芳,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林路446号。法定代表人王威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宋秦芳申请执行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2016年8月23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将该案并入(2016)川0115执784号案件,本案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