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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安宝忠、关迎春、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安宝忠,关迎春,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78号原告:刘淑艳,女,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被告:安宝忠,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关迎春,女,汉族,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亚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艳诉被告安宝忠、关迎春、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艳撤回起诉。诉讼费272元免收。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