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安宝忠、关迎春、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安宝忠,关迎春,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78号原告:刘淑艳,女,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被告:安宝忠,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关迎春,女,汉族,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亚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艳诉被告安宝忠、关迎春、舒兰市鸿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艳撤回起诉。诉讼费272元免收。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