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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俞燕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燕,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3民初2304号原告:俞燕。被告:陈东。原告俞燕诉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慧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东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东承担。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11日、7月4日和7月5日,原告分别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5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2016年7月11日至8月2日期间,原告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47401元,并通过现金向被告出借部分款项。2016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陈东向俞燕借款150000元,于2016年8月25日前归还,如逾期则按本金百分之一点五(每月)”后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2016年9月7日,此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燕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月利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丽芳书 记 员 童 俊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