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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与台州鲜乐汇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台州鲜乐汇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798号原告: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江海名府东422室。法定代表人:梅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鲜乐汇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与芷京街交界西北处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福泳。原告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鲜乐汇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新佳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