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治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川,张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鹏,安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62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注册号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日,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1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海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安川,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2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鹏、安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