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全红艳与周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红艳,周岳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4677号原告全红艳,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周岳峰,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红艳诉被告周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红艳于2016年10月8日以其与被告周岳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红艳以其与被告周岳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全红艳承担。审判员 李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茂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