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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0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西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0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7月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缺钱用遂窜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外科7号病房内盗走被害人左某的一台长虹牌手机。因被盗手机不具备鉴定条件,未能进行价格鉴定。2.2016年7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儿科28号病房内盗走被害人邓某的一台凌米手机和被害人李某的一台Y×××××手机;同日16至17时许,其又窜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外×号科病房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台VI**手机。经鉴定,涉案被盗凌米手机价值96元、YUNOS手机价值123元、VIVO手机价值11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毒分子,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缺钱用遂窜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外科7号病房内盗走被害人左某的一台长虹牌手机。因被盗手机��具备鉴定条件,未能进行价格鉴定。2.2016年7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儿科28号病房内盗走被害人邓某的一台凌米手机和被害人李某的一台Y×××××手机;同日16至17时许,其又窜至西林县人民医院外科×号病房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台VI**手机。经鉴定,涉案被盗凌米手机价值96元、YUNOS手机价值123元、VIVO手机价值11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上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左某、邓某、李某、王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毒分子,具有一般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故对其辩解理由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班百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