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复春诉被告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23-1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原告韩复春诉被告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621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四行“韩富春”、第一页第十六行“韩富春”、第二页倒数第六行“韩福春”、第四页第七行“韩福春”,以上四处均应补正为“韩复春”。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源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