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行审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与林凤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林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95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勤荣,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该××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林凤伟。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1月15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吴江交路罚字[2016]0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林凤伟(冀H×××××)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64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9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吴江交路罚字[2016]0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