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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和生与无锡好景合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生,无锡好景合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第2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林红,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好景合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锡协路212-2。法定代表人:杨嘉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和生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好景合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和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鉴定费3300元(已由张和生预交),由无锡好景合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好景合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张和生。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