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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娣娜与黄秀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娣娜,黄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李娣娜,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国,系李娣娜的父亲,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秀美,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娣娜等与被执行人黄秀美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在另案[(2014)狮执行字第1616号]中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秀美所有的位于石狮市南北一路西侧富丰商厦D幢303、403号[产权证号:狮房权证凤里字第031**号、狮凤国用(2002)字第0461号]和石狮市南北一路西侧富丰商厦C幢302号房地产[产权证号:狮房权证凤里字第032**号、狮凤国用(2002)字第0552号],并通过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最后经过变卖也未能成功处置。本院认为,因对被执行人黄秀美名下的财产已进行处置,但一时未能成功处置,又未发现黄秀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