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应顺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应顺乾,林海容,平阳县乐豪五金皮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3872H,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应顺乾,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海容,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县乐豪五金皮塑厂,组织机构代码57774853-1,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秀溪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顺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应顺乾、林海容、平阳县乐豪五金皮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顺乾、林海容、平阳县乐豪五金皮塑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454元,申请执行费2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应顺乾、林海容、平阳县乐豪五金皮塑厂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