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晓龙、杨秀梅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晓龙,杨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45018M。法定代表人王田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纸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611660755。法定代表人杨晓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晓龙,男,汉族,1978年4月4日生,住宝鸡市凤翔县。被执行人杨秀梅,女,汉族,1985年12月19日生,住宝鸡市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晓龙、杨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272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晓龙、杨秀梅的银行存款68427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