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侯树民与刘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树民,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侯树民,男,1970年7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树民与被执行人刘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桂英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侯树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侯树民发现被执行人刘桂英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宝玉明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湘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