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8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佳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韩佳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687号原告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法定代表人杨霞。委托代理人韩冬。被告韩佳桐,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涟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佳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沈阳飞尚娱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