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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欧阳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760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欧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崔琼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