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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景生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景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106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景生,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景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6)沪0107刑初9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景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景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判决认定,2015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景生酒后驾车至本市普陀区曹杨路武宁路附近时,驾车快速通过交警设置的临时检查点,并在武宁路兰溪路口弃车逃跑,至曹杨二村天桥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景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黄景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景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景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黄景生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景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黄景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景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景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黄景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黄景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一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