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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穆琴琴与喇文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琴琴,喇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穆琴琴,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喇文慧,女,回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本院执行申请人穆琴琴与被执行人喇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新2201诉前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2201诉前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白合提亚尔·热合曼审判员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