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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筱与被执行人李占伟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筱,李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629号申请人李晓筱,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李占伟,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占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占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占伟银行存款三千九百八十五元七角九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