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辉煌汽车修理厂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李刘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辉煌汽车修理厂,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李刘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918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辉煌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工业园区。负责人:杨建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库,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御润假日广场D区3号楼2单元242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凯,总经理。被告:李刘柱,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辉煌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李刘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辉煌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辉煌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