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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玲诉被告闫钢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玲,闫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73号原告:王柏玲,女,汉族,被告:闫钢,男,汉族原告王柏玲诉被告闫钢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原告王柏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