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玲诉被告闫钢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玲,闫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73号原告:王柏玲,女,汉族,被告:闫钢,男,汉族原告王柏玲诉被告闫钢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原告王柏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