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桂凤与李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凤,李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023号原告:李桂凤。委托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副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桂凤与被告李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桂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