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3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壮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和朋友范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路上的某KTV玩,期间被告人叶某喝了两、三瓶小瓶的千岛湖啤酒。次日凌晨1时12分许,被告人叶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国贸大道宾王路下穿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情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录像,查获经过,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