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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艳梅诉被告宋宝银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梅,宋宝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045号原告范艳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8岁,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被告宋宝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4岁,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艳梅与被告宋宝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艳梅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