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艳梅诉被告宋宝银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梅,宋宝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045号原告范艳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8岁,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被告宋宝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4岁,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艳梅与被告宋宝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艳梅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