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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桂芝与被申请人徐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芝,徐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桂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广秀(刘桂芝之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苓,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杨万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桂芝因与被申请人徐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桂芝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1.刘桂芝交通事故受伤之前素无眼病史。2.因伤住院后出现双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据此刘桂芝认为右眼部诊断现状与交通事故致伤有关。3.2015年9月15日,刘桂芝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眼科门诊治疗,并做了视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论为:左眼波形平坦,未激发出光波,右眼潜伏期延长,波幅下降,说明刘桂芝双眼视神经损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两家三甲医院门诊病历检查诊断为双眼视神经萎缩,刘桂芝有损伤基础,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刘桂芝双眼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4.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北天司鉴[2012]临鉴字第05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款第5项第1条足以说明刘桂芝左眼无光感、右眼手动眼前、双眼视神经萎缩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北天[2015]函字第113号回复函的答复前后矛盾,显属不当。5.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27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并没有排除有因果关系。6.北天司鉴[2012]临鉴字第0595-1号补充鉴定意见书与北天[2015]函字第180号答复前后矛盾,实属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刘桂芝于2015年9月15日所做的眼科检查,可作为其眼部受损情况的佐证,但无法证明其右眼受损原因,是错误的。刘桂芝提供的眼科检查能否作为证明其右眼受损原因,需要通过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将该证据送至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机构在对刘桂芝鉴定时未能有充分全面的鉴定依据。(三)根据临床住院医师培训丛书《神经外科学住院医师手册》第二章第九节视力障碍(二)阐述,双眼视力同时突然丧失极少见,多为单眼视力障碍后再累及另一眼,双眼视力减退不一,见于脑外伤。所以从公认的医学医理上讲,刘桂芝右眼现状完全可以认为与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四)北天司鉴[2012]临鉴字第059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已被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确认刘桂芝的眼伤与交通事故外伤有关,才没有确认与开发区医院有必然因果关系。(五)原审法院不准许鉴定属程序违法。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和理论,对于出现同一事项,同一鉴定机关出具两种以上不同的鉴定意见时应该重新组织鉴定,本案[2015]临鉴字第1427号与之前[2012]临鉴字第0595号鉴定意见不一致,一审期间法院未向刘桂芝释明是否要求重新鉴定,庭审后刘桂芝口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又向法院邮寄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刘桂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桂芝右眼损害结果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及参与度的认定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北天司鉴[2012]临鉴字第0595号、0595-1号鉴定意见书回复函》(北天[2015]函字第113号)、《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27号)和《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函》(北天[2015]函字第180号)等鉴定材料,认为本案无据证明刘桂芝的右眼损害结果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驳回刘桂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原审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刘桂芝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1427号)存在上述规定中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刘桂芝提出的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对刘桂芝提交的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进行补充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由于刘桂芝在原审期间并未提出就该份证据进行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对该证据进行补充鉴定亦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本院对刘桂芝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进行补充鉴定。综上,刘桂芝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右眼损害结果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露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