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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刑初33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平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剑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号摩托车,途经平和县大溪镇店前村鸿溪桥头,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江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7.72mg/100ml,所驾驶车辆属机动车。另查明,在审理期间,江某向本院预交款项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陈某等3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证明、涉案车辆合格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车辆各一份)、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玉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