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学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931号原告: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招商大厦3楼东头。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杰,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淮北润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