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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谢必宏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西路。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粤53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9.75元,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为使本案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谢某某与陈间珍共同共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金山区兴云西路92号帝景苑车库[房地证号:云000002****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