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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洪波、田海波诉兴安盟乌兰浩特文来驾培集团、李丛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田海波,朱世仓,韩杰,黄亮,于永会,王占福,高根柱,刘广顺,王瑞国,兴安盟乌兰浩特文来驾培集团,李丛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56号原告:张洪波,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田海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朱世仓,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韩杰,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黄亮,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于永会,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王占福,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高根柱,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刘广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王瑞国,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方诉讼代表人:张洪波,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方诉讼代表人:田海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教练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兴安盟乌兰浩特文来驾培集团。法定代表人:崔岭,职务:校长。被告:李丛林,男,45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波、田海波、朱世仓、韩杰、黄亮、于永会、王占福、高根柱、刘广顺、王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张洪波、田海波、朱世仓、韩杰、黄亮、于永会、王占福、高根柱、刘广顺、王瑞国负担。审 判 长 张 会 峰审 判 员 白 万 书人民陪审员 张 星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萨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