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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任国东与武汉昌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国东,武汉昌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东。委托代理人:涂凌,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昌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云架桥30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许礼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特1号。负责人:冯崇湖,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辉,民警。委托代理人:陶源,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游艺二路。法定代表人:李顺年,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希,民警。委托代理人:柏文杰,民警。上诉人任国东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昌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201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国东于2016年9月30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国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国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任国东负担,予以免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琪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