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闫俏与李福银、梁忠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俏,李福银,孙文生,梁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85号申请人闫俏,女,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理人张丽娜,(系闫俏母亲)女,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福银,男,汉族,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申请人孙文生,男,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梁忠臣,男,汉族,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闫俏与李福银、梁忠臣、孙文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闫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闫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福银所有的车辆车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陈述所有的车辆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