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军华与郭建华、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华,郭建华,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293号原告周军华,男,住吉水县。被告郭建华,男,住吉水县。被告陈小东,女,住所同上。原告周军华与被告郭建华、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周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周军华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