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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军华与郭建华、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华,郭建华,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293号原告周军华,男,住吉水县。被告郭建华,男,住吉水县。被告陈小东,女,住所同上。原告周军华与被告郭建华、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周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周军华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