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五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胡惠强、马伟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五丰饲料有限公司,胡惠强,马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五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上莫村姚家坝,组织机构代码:757052013。法定代表人朱建荣。被执行人胡惠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马伟红,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五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胡惠强、马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483民初0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9854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双方达成和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70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