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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宁与被执行人王知君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宁,王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4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宁,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清华,申请执行人王振宁之妻。被执行人:王知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信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宁与被执行人王知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知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王知君的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建设设计院住宅楼1幢2-601室小房及2-6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522**号)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王知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