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与孙华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孙华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768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毛永忠。被告孙华柱,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孙华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孙华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