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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1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6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录增、冯娴斐,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原告李某诉被告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毅飞人民陪审员  曹海玉人民陪审员  燕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