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6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录增、冯娴斐,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原告李某诉被告浙江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毅飞人民陪审员 曹海玉人民陪审员 燕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