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罗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罗志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592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住所地: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丹,女,系该公司出纳。被告罗志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罗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以被告罗志坤未装修居住、无联系方式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通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治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