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景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1民初2782号原告景某,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潘桂侠(系原告母亲),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常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景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权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桂侠、被告常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去一个女儿名叫丁雪,现年10岁。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生气打架,原告曾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被告将原告带到建昌营镇军屯村山上用刀威胁,原告只得暂时放弃离婚。此后原、被告因生活小事仍经常生气打架。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15年3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收到传票后找人说和表示悔改不再殴打原告,原告撤回起诉。此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原告。2016年8月份,原、被告又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又上手殴打原告,原告回到娘家。被告无数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目前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不属实,不同意离婚。打架发生撕扯是有原因的,第一次打架是因为女儿生病,原告不让被告去买药,然后发生撕扯;被告提出给老人盖房,原告不同意,把被告父母撵出去;被告说让原告女儿学习,说深了不行,说浅了也不行。2016年8月份打架是因为被告母亲让被告给她买药,原告不同意,原、被告又发生争执。原、被告有感情,但是原告脾气暴躁,一句话说不好就大声喊,即使原告这样,被告对原告也有感情。因为被告父母,原、被告确也总生气。经审理查明,2012年冬季,在原告开理发店时原、被告相识,通过相互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原、被告均有一女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原、被告因为一些小事经常闹矛盾。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被告父母和两个子女而生气吵架。2016年8月份,被告母亲让原告去买药,原告称被告在家,被告母亲就让被告去买,原告也让被告给其买点药回来,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骑电动车回了娘家。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原、被告均未举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行交往而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各种家庭琐事而闹些矛盾,应属家庭生活所面临的正常现象。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均各有一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一方面要对该次婚姻倍加珍惜,另一方面对双方的子女要更加爱护,如此方能增进彼此的感情。若原、被告能够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尊老爱幼,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未举证。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固,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