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正洪法律服务所与许修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济正洪法律服务所,许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正洪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许修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 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