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915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录。委托代理人李生义。被告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