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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陈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陈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刘孝忠,行长。被执行人陈标,男,生于1991年3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标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标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