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长景与陈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景,陈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2029号原告:陈长景,男,197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雄(系原告朋友),男,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学武,男,196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长景诉被告陈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学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长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学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7日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尚欠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被告陈学武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立下借据,约定2015年10月7日归还,但在还款期限届满时,陈学武拒不归还借款,逃避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解决问题,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陈学武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学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陈长景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学武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归还款项,构成违约,对陈长景诉请要求陈学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陈长景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陈长景提供的《借款借据》的记载,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陈长景的诉讼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对陈长景按月利率2%进行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学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长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陈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巧(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