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顶立与湖南正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顶立,湖南正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刘顶立,男,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湖南正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农产品加工园。法定代表人刘凤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顶立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正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刘顶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正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