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537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柴堡镇西苏堡村人,住。被告:陈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柴堡镇柴堡东村人,住。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立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