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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玲、韩观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韩观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执88号被执行人:韩玲,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韩观帝,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本院在执行对韩玲、韩观帝罚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海滨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海滨支行62×××1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赞审 判 员  冯宏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欧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