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叶雄展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雄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6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被告人叶雄展,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叶雄展在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北路73号一出租屋内,帮助共住出租屋的被害人李某某下载微信软件,后趁李某某外出,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进行验证,将借记卡绑定在下载的微信上,并设置了微信钱包支付密码。绑定借记卡当日至同年5月1日,被告人叶雄展利用李某某午休、洗衣服等时机,通过使用李某某手机发送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将李某某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1380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雄展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叶雄展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雄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叶雄展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138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米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美君速录员 陈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