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萍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萍,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395号原告张利萍,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萍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萍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汤巧杰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甄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