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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萍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萍,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395号原告张利萍,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萍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萍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汤巧杰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甄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