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崔燕敏、陈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崔燕敏,陈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5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负责人:刘小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蕴姿,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燕敏,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俭,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被告崔燕敏、陈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海玲陈桂清 百度搜索“”